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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州擬在州選舉前擴大「腐敗行為」定義
2026年08月18日 19:00 發布 編輯:Editor

維州州長本·卡羅爾(Ben Carroll)承諾在11月州選舉進入看守政府階段前,修改法律對「腐敗行為」的定義,擴大獨立廣泛反貪腐委員會(IBAC)的調查權。州議會將增加開會日數,以審議相關法案,並成立特別檢控官辦公室,配合即將展開的建築業皇家調查委員會。卡羅爾表示,調查範圍及專員人選已接近確定,最快數日內公布。特別國務廳長英格麗德·斯蒂特(Ingrid Stitt)表示,改革將賦予IBAC「追蹤資金流向」權力,使其可調查私人承包商及分包商如何使用公共資金。目前IBAC通常只能調查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腐敗,也不能在行為未達刑事門檻時正式裁定存在腐敗。

州議會去年12月提交的廉政制度報告認為,現行門檻過窄,未能涵蓋違反公眾信任的「灰色腐敗」。報告建議把可導致紀律處分、解僱或違背公職信任的行為納入調查範圍,並准許IBAC正式公布腐敗行為裁定,州政府已原則上接受。前IBAC專員羅伯特·雷德利希(Robert Redlich)表示,新定義將令維州制度更接近新州反貪腐獨立委員會。公職人員即使沒有收受賄款,若為不當目的行事,也應受到調查。他認為,改革可讓IBAC全面調查「大建設」基礎設施項目的腐敗指控,亦可能改變「里士滿行動」的結論。該調查雖未正式裁定腐敗,卻發現前安德魯斯政府高層涉嫌違反程序、蓄意隱瞞及誤導。公共廉政中心歡迎改革,但警告IBAC須獲額外資源才能有效履職。

維州新任州長本·卡羅爾表示,維州工黨正在“賦予我們的廉政機構——特別是獨立反腐敗委員會(Ibac)——其所需且應得的權力”(James Ross/AAP)

來源:The Guardian